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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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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上海老头 发表时间:2015-02-28 08:51: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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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作者所述“死的权利”,论述的是“安乐死”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的根源在于这样一个行为很可能会违反国家应该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精神,在一些极端的情形下,甚至可能成为谋杀案件的避风港。但与此同时,安乐死的需求又现实存在。社会应该尊重每一个生命,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每一个生命又无法避免地拥有自己的终点,如果终点已经临近,而且最后的过程又不可避免地需要经历许多病痛的折磨,生不如死,这种情况下患者所希望的,肯定是需要安乐的结束自己的生命。在人的生命中,真正无疾而终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多数人的死亡都是因为疾病而起,这决定了安乐死一定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但一项法律的形成,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目前只能是一种社会舆论的支持,真正形成法规文件还不是件容易的事。作者的文章说理明澈而又富于感情色彩。问好作者,祝新春快乐!

        前几天,二月二十四日,美国新泽西州警察局所有警官和警犬都列队为Judge的“安乐死”举行仪式。Judge 是该局一只九岁(相当于人类六十三岁)的警犬。前年从警局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不治之症,健康情况恶化,为了不让它继续被病痛折磨,当局对这只在职期间屡建战功的警犬施行“安乐死”。它终于体面地获得了“死的权利。”

        当前,从传统道德到现行法律法规,对维护人的“生的权利”有了不成文约定俗成的共识和详尽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在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但是还鲜少有维护人的“死的权利”权威法典。就文明社会来说,是一种缺失,不无遗憾。
        澳洲一位四十九岁四肢瘫痪但精神健全的病人,Chistian Ressiter长期在西澳的一所疗养院里靠营养补充剂与流质人工喂食维持生命。面对自己在遥遥无期的绝境中苟延生命,犹如长期在熊熊火海中受煎熬,万分痛苦不能自主。于是,他毅然向西澳法院提出“停止喂食”的申请。

        出乎人们意料之外,法院断然批准了他的申请。他终于获得了“死的权利”。

        从电视直播中可以看到当他离开法庭那一刻,尽管克制着内心异常激动,但喜悦之情还是溢于言表。之后,社会舆论也给予这一事件的妥善处理以充分的肯定,法院的判决被誉为是划时代的决定。

        对一位四肢瘫痪病人停止喂食,意味着病人活活饿死,这还称不上“安乐死”。至少会有好几天挨饿的痛苦,直到休能完全耗尽为止,恐怕属于“不安不乐之死”。但这位病人明智地选择了这样的结果。对他来说,长年累月瘫痪的日日夜夜精神折磨,在绝望中偷生可能远比饿死更难接受更加痛 苦,而“停止喂食”,用我们的话来说“长痛不如短痛”。

        法院的判决基于这样的理由:一是承认当事人自述“本人不能进行基础的人类功能”。二是“确认病人精神健全”。这之所以被誉之谓“划时代的决定”,是因为法院批准了一个当事人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是开创了历史的先河。它旗帜鲜明地摆脱了宗教的桎梏,果断地摒弃了“好死不如恶活”的传统偏见,充分体䘏了对病人痛苦的理解,正确地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人性地顺从了当事人的合理要求,理性地尊重人的正当权利。

        我认为,这一举措,还不能说已为“安乐死”合法化松绑放行,但至少它衍生了一条合法的“死路”,为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屏障,我十分赞同。
        至于“安乐死”的提出己有几十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只有荷兰和比利时极少数国家实施。但国内争议还是𣎴断,足见实施难度系数很高。澳大利亚曾一度实施过,由于发现一些纰漏,不久国会又加以否定废除。“安乐死”不仅涉及法律和道德的两难,还涉及到国家的經济能力和保健制度等棘手问题。同时又要防止“安乐死”被人滥用和盗用,会给社会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实施“安乐死”步履维艰,进展缓慢,但人间确实有“安乐死”的特殊需要。

        几年前, 我曾在上海看到一则新闻报道。一位农妇在十一年前患风湿性关节炎瘫痪在牀。她丈夫任劳任怨悉心照顾护理,但病情日益恶化,贫病交迫,生活非常艰难。为此,妻子终于提出自杀要求,一来自己可以不再继续遭受病魔的折磨,二来是不再无休无止地拖累丈夫而让他早日从苦海中脱身。最后,她丈夫为妻子的苦苦哀求动情,硬了头皮买了剧毒农药递送到妻子嘴边,妻子服毒后身亡。
        事发后,好心干“坏事”的丈夫被法院判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村民们闻讯后强烈不满不服,联名具状力据事实一一证明他为世上少有的“模范丈夫”。强调之所以酿成如此结果实在是走投无路,所谓“故意”是出于万不得已;所谓“杀人”是为了“怜悯救人”。最后法院改判有罪,缓期执行。

        法无可赦,情有可原。该案的最后判决和量刑合法合情,无可非议。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强烈的求生欲望,这是出于人类的本能。但是,一旦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死的权利几乎完全被现行法律和传统道德所剝夺。西澳法院批准“停止喂食”的实例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它不是通盘抹杀或全部肯定“安乐死”,而是对有条件有选择的“求死”者还是开辟了一条特殊通道,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尊严,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在我们生活中,有些事情的发生会产生情与法之间的的尖锐冲突,难以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协调统一,当事人和相关的家人很难把握和解决。如果不从立法的角度去预防和处理,凭着朴素感情办事而触犯庄严法律这类惨剧还会发生。这也就给法律界和社会学家人士提出一个新课题,希望能早日能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从法律上保证特殊人士能享受到“死的权利”。

        20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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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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