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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不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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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上海老头 发表时间:2015-03-26 07:46: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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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作者叙述了一个家庭悲剧,由于局外人的胡乱猜测,造成有关负责人也以“无风不起浪”来推论事发原因,未能妥善处理后事,犹如雪上加霜,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以此事件,作者联想到司法部门在处理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冤假错案,论述了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虽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却谬以千里。作者的文章旨在呼吁无罪推定原则能在我国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反映了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在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努力,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现实的运作,其中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作者的文章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尤其为司法人员敲了警钟。问好老师,荐读分享。

         一九八三年的一天,好友X老师的妻子突然在家里灶间里用煤气自杀死亡。她是市重点中学的物理骨干教师,我认识她已多年,不过熟悉程度远不如X老师,我们可以称得上知己。

        噩耗传来,一时难以相信。好端端的一对知名度较高而且志同道合的中年夫妻,隔夜还在家里一起探讨备课,生前并无半点异常,怎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悲惨结局,实在不符合生活逻辑。

        那一阵子,顿时传闻四起,众说纷纭。局外人不明真相,除了猜测还是猜测。不久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具体,猜测成了猜疑,无疑X老师是唯一的嫌疑对象。

        有人说X老师当年在大学读书时期就是校合唱团指挥,性格活跃,风流倜傥,莫非他另有......。有人说,X老师是市里有名的业务尖子,自己还在著书立说,说不定他嫌弃......。更有人一口咬定非自杀而是他杀。

        种种传闻不胫而走。有相当数量的教师认为凡事“无风不起浪”,事出有因,总觉得其中有些蹊跷,希望早日能够弄个水落石出。

        追悼会安排在龙华火葬场,具体时间是下午三点十五分。按过去习惯和常理,局长以及全区各校校长支部书记都会到场致哀,因为X老师经常到各校巡视辅导,况且他人际关系良好,于公于私似乎都应该有这样的的礼遇。

        可是那天非但一把手没有露面,连副校长到场也寥寥无几。最令人费解的是过了规定时间还不见有人出来主持仪式宣布追会开始。那时候,只见厅外陆续有不少人在等候下一场的仪式。这时,我心急如焚,甚至有点愤怒,也不顾什么叫做名不正言不顺,当机立断毛遂自荐,临时拖了一位吊唁者做帮手,就拿起话筒充当主持人匆匆地按顺序进行。最后我又急急将屍体推到厅后与殡仪馆工作人员交接,这一不寻常的追悼总算在限定时间内草草落场。追悼会自始至终笼罩在一种从未有过的诡异气氛中,众人没有话语,亲朋没有哭声,只见三三俩俩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令人不安。
        这是我一生中第一次相信也是最后一次主持追悼会。回到家里,追悼会的阴影挥之不去。反思自己是否行动过于鲁莽有悖常理。思之再三,别无选择。

        首先,追悼的对象是自己的朋友,又是好友的妻子。她已遭惨死,人们不应该在送她最后一程的路上止步不前冷漠如同陌路人。

        其次,在死因的事实真相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X老师是清白的,而且值得人们同情与帮助。此时此刻,有关单位领导应该义不容辞站出来主持一切,而不应该避而不见,逃避道义上的责任。说到底一个“怕”字。怕惹生是非,生怕立场不稳站到“犯罪”那一边影响乌纱帽。

        再次,这个案子最后应由司法部门来了结,他人无权擅自定性。在未經司法部门审判定罪前,即使被风风雨雨所渲染的相关人士应该是无罪的,也就是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如此人命关天的重大事情决不能拍拍脑袋想当然。

        关于小道新闻,种种猜测,不能以“无风不起浪”为推测依据,妄加臆断。

       “无风不起浪”,这句话在一般的情况下是有它的道理的。所谓“风平浪静”,也是这个意思。“风”是“因”,“浪”是“果”。

         但是,如果仔细推敲一下,“无风不起浪”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在理论上还是有漏洞的。

         “无风不起浪”,它是一个概括一切的全称判断,也就是说“所有的浪都是由风刮起来的”。它剔除了其他因素。我们知道没有风也可以有浪,甚至惊涛骇浪。俗话说“一石激起千层浪”。比如地球的地壳运动引起的地震海啸。二零一一年日本东部地域太平洋沿岸及北海道东部沿岸受到海啸侵袭,巨浪滔天,高达四十公尺。二零零四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发生地震所引发的大海啸造成空前的三十万人遇难。

        再说“风”,也有东南西北之类的风向分别。这个“风”是否影响到那个“浪”更要作具体分析,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幸好公安部门及时作出结论,这件案子所传出来的各种“风”都与“浪”无关“。不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而是捕来的“风”,捉来的“影”都是混淆视听。如今早己风平浪静,逝者已安然长眠在地下,X老师依然奋发有为搞他的科研。

        如果笃信“无风不起浪”的思维模式,并形成一种惯性的话,那末在刑事案件中的反映便是“有罪推定”。这种人听见风就是雨,看见闪便是雷。最近,在司法系统中平反了几件错案冤案引人反省。其中比较典型的便是安徽蚌埠的所谓于英生杀妻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于英生发现妻子韩某在家中被杀,立即报案。当时于英生是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十天后于英生遭逮捕,不久被判为故意杀人罪。之后连连上诉,屡屡维持原判。直到二零一三年四月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于英生无罪。当年十二月真凶因其他案件落网,同时供出姦杀韩某情节,认罪不讳。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刑事事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源于一种合力。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不足,浓厚的'有罪推定'意识、一时期的办案率破案率的“司法GDP”导向等等,此案中都有所体现”。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一字之差,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田文昌从一些司法人员犯错的主客观两方间作了正确的分析。他特别在“有罪推定”前用了一个“浓厚”加以修饰,说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是有它相当的社会历史根源。因此,除了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外,还需从健全制度加以解决。这次人大代表也提出相关提案,要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

        消息传来,三月十五日 ,公安部印发《决定》,称要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上海老头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诞生拍手叫好!

        20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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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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